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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旭与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797号原告张旭,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华中曙光软件园二期研发楼。法定代表人耿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与被告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旭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