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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金火与熊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金火,熊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309号原告金金火,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熊美清,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金火诉被告熊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金火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熊美清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美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金金火以已与被告熊美清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美清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金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金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慢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