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金火与熊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金火,熊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309号原告金金火,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熊美清,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金火诉被告熊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金火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熊美清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美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金金火以已与被告熊美清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美清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金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金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慢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