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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6505号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1幢219、221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二期7楼710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清燕,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