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国庆排除妨害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傅国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41号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观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国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国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