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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伟与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侯思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014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95号。法定代表人侯思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思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才正田实业有限公司、侯思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伟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袁春喜审判员  姜雪梅审判员  宋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井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