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92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923号罪犯林楚辉,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楚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林楚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楚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12月、2015年6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楚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楚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