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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101号原告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法定代表人余华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航,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峰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城东关汽车站20米徐宁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庄思武,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人民币77254元,退还原告徐州敦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8627元。审 判 长  黄玉宝人民陪审员  宋 浩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