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际珣与张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芹,于际珣,张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异25号异议人(案外人)曹秀芹,女,汉族,居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于际珣,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张乃新,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于际珣与张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秀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曹秀芹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乃新名下的坐落于巨野县恒巨花园1区11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标的物进行了拍卖,且于2016年2月25日第三次拍卖中买受人王宜华以335000元竞得。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异议人曹秀芹所提执行异议指向的标的物已经本院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成交,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4)巨执字第1067-3号执行裁定书已将标的物权属移转于买受人王宜华,对该标的执行已终结,故案外人所提异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秀芹的异议申请。如对该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郭玉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