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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信用社,周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94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家屯信用社,地址双辽市。被执行人,周立明,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周立明于2015年5月30日给付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郑家屯信用社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1400元,共计15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