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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晗与俞小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晗,俞小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909号原告:朱晗。被告:俞小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晗诉被告俞小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晗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晗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