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XX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869号罪犯XX宇,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5年3月26日,本院以(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XX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XX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