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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伍家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家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232号移送执行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伍家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桂0481执2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经过“五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陈悦蕃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德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