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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陆陆与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陆陆,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陆陆,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445号。法定代表人常九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陆陆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陆陆借款466万元;二、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陆陆利息,以46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陆陆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故未向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房产及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陆陆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陆陆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陆陆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陆陆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天地正缘工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