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孔庆良与赵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良,赵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59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良,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赵敬,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孔庆良与被执行人赵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赵敬应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应当从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2.4%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江苏省东海县有财产为由申请委托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本院随后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发送了委托执行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