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端阳与被告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端阳,毋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739号原告:马端阳,男。被告:毋晓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端阳与被告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端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端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端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