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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家荣与李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荣,李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101号原告李家荣,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全,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荣与被告李现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家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现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荣撤回对被告李现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李家荣承担(已预缴)。审 判 长  王晓松审 判 员  黄永宏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卫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