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燕京申请错误执行赔偿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京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6)京0102法赔1号赔偿请求人:陈燕京,女,1957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燕京在本院2015年西执字第56号案件执行完毕后,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燕京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1、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的房屋采取的强制行为违法;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其违法执行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000元。其主要理由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程序违法;未对执行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即强制执行;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物质和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等。经审查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9日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43号征补决定)。陈燕京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后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3]4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43号征补决定。陈燕京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称,43号征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向我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2014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4)西执字第27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3)第4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向我院申请对陈燕京、丁宇一户强制执行。我院执行案件承办人于2014年7月28日、7月31日两次与被执行人丁宇谈话,送达执行通知,并对案件办理情况、执行风险反复说明,释法说理,劝说其自动履行,未果。为督促赔偿申请人自动履行,我院作出并张贴执行公告,内容如下:“……限令被执行人陈燕京及丁宇一家于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北京市西城区xxx一区x栋x门x号已购公房腾空,交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拆除,未经登记的建筑一并拆除。被执行人陈燕京及丁宇一家可搬至北京市xx区x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xx号两居室一套内临时周转。逾期不能自动履行,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后我院于2015年6月11日对执行标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强制执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重要程序。43号征补决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并生效,经法律程序由我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北京市西城区xxx一区x栋x门x号予以强制执行于法有据、执行标的正确,不属于执行错误。如上文所述,本院执行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曾与被执行人谈话,听取其意见、释明风险;送达执行通知;后于执行标的房屋张贴公告限令陈燕京、丁宇一家三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在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合法。根据国家赔偿申请书以及赔偿请求人之代理人在谈话中的表述,其所谓的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未履行告知职责、未对43号征补决定予以合法性审查等赔偿请求人所提程序及实体主张均应是针对本院作出的(2014)西执字第2796号行政裁定书,且未提交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其对该案存异议,应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执行卷宗中执行笔录、强制执行财产清单显示,执行人员已将被强制执行房屋中的财物予以打包、登记,腾退物品安置于临时周转房屋(即北京市xx区x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xx号两居室房屋)中,此过程均予以摄像,并有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我院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合法。赔偿请求人虽称执行行为造成屋内财物损失,但是并未提交证明列明物品在强制执行时即存放于执行标的房屋内且因本院执行行为受到损害的证据,也未提交补偿物品明细。审查中陈燕京之委托代理人表示陈燕京方尚未与项目征收部门交接安置房钥匙、其无法进入周转房屋查看物品,此情形下,赔偿请求人提起屋内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显不合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主张没有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予以国家赔偿的条件。综上所述,本院执行行为程序正当、行为合法,本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认可,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陈燕京关于错误执行的国家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