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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张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张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89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张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馗,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馗银行存款人民币578936.3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