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张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张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89号之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张然,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馗,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馗银行存款人民币578936.3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