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初字第4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安马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 市信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马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信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694号原告重庆安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4号附10号。法定代表人朱显文,经理。被告重庆市信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118号3幢3单元11-1号。法定代表人罗文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马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信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信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马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信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重庆安马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周小波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