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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董新民赌博罪2016刑初45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董某在其与家人经营的本市荔湾区逢源中约38号公话超市士多店,为非法牟利,收受覃某华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当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在上述地址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投注单据59张及赌资人民币6210.5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罚。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定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投注收据、赌资6210.5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仁兰云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