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6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八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与周永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八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周永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882号原告深圳市八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贵影。委托代理人黄明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永兵。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八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八方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 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镇(兼)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