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浩然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0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张浩然。2014年1月15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廊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至2023年12月2日)。原判决认定其自首、缓刑期内又犯罪、积极救治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1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0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一次,表扬三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浩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志芳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