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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元福、伍兰英与游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福,伍兰英,游瑞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190号原告曹元福,男,195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光泽县。原告伍兰英,女,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共同委托代理人上官贤龙,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瑞坤,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长乐市支行职员,住光泽县杭川镇华山街46号,身份证号码352127196505130412。委托代理人江卫东,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元福、伍兰英与被告游瑞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俩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游瑞坤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俩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俩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福、伍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曹元福、伍兰英负担。审判员  高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