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彭庆昌与陈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庆昌,陈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458号申请人彭庆昌,男,194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彩霞,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彭庆昌与被执行人陈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第6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