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更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孟祥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45号罪犯孟祥龙,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0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佳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孟祥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孟祥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龙准予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