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付仕江 与蒋小华 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仕江,蒋小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296号原告付仕江,男,生于1975年5月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蒋小华,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仕江诉被告蒋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仕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付仕江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 判 长 邓 旺人民陪审员 肖晓明人民陪审员 熊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