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民、刘美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卫民,刘美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534号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泽亮,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陈卫民,汉族。被告刘美韶,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民、刘美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卫民、刘美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卫民、刘美韶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卫民、刘美韶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