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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龙陵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杨加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陵县森林公安局,杨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3执9号申请执行人龙陵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建毕,龙陵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正旺,男,龙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加海,男。龙陵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杨加海行政处罚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审查,并于2016年1月5日裁定准予执行,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6年1月20日,我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按时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未申报财产。2016年2月15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勐糯执行,被执行人杨加海在勐糯镇丛岗社区向我院申报财产,财产申报表显示被执行人向勐糯信用社贷款养了25头黄牛,但不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传唤到庭,被执行人杨加海都未履行。案件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延长执行期限。后续通过银行查询、入村入户调查落实杨加海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加海有银行存款,其申报的25头黄牛是杨加海的儿子杨克兵以创业的方式向勐糯信用社贷款买的,由杨加海帮儿子杨克兵看管,被执行人杨加海确无能力履行。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6)云0523执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