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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唐秋贵、刘小勇、李建瑛与胡正祥、周干清、孙谷良、熊萍民间借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秋贵,刘小勇,李建瑛,胡正祥,周干清,孙谷良,熊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唐秋贵。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刘小勇。委托代理人韩喜斌,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李建瑛(曾用名李建英)。被申请人胡正祥(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周干清(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孙谷良(原审原告)。被申请人熊萍(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唐秋贵、刘小勇、李建瑛因对被申请人胡正祥、周干清、孙谷良与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靖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出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唐秋贵、刘小勇、李建瑛于2016年4月28日接受询问。再审申请人唐秋贵、刘小勇、李建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唐秋贵、刘小勇、李建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