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兵与郭召兵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兵,郭召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727号原告夏兵,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召兵,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夏兵诉被告郭召兵劳动争议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