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跃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14号罪犯黄跃南,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跃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该犯与4名同案犯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9123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832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跃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跃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