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碧珠与詹友根、吴斌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碧珠,詹友根,吴斌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黄碧珠,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詹友根,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吴斌芬,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黄碧珠与被执行人詹友根、吴斌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詹友根、吴斌芬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詹友根、吴斌芬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成坚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伶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