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郎艳欣与李来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艳欣,李来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9号申请人郎艳欣,女,1980年3月14日生,汉族,辉县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身份证码410782198003143564。被执行人李来鸣,男,1937年7月16日生,汉族。郎艳欣申请执行李来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申请人郎艳欣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9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来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来鸣缴纳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