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姚长良与姚春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良,姚春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4165号原告姚长良,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姚春江,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长良诉被告姚春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长良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姚长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