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林住友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北京宏林住友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4205号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村委会东600米。法定代表人张静宇,总经理。被告北京宏林住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郝家府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刘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恒基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林住友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亚恒基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新亚恒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六元,由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二十一元。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