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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赵扬与田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扬,田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赵扬。被执行人田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田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志强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于2015年11月16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志强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桑泽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