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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伍筱青与刘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筱青,刘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442-2号申请执行人伍筱青,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云辉,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筱青与被执行人刘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3)雁白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云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伍筱青借款本息等合计100382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起暂算至2015年12月2日止)。现查实被执行人刘云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伍筱青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