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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36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双方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