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366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双方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