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露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露平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17号罪犯曹露平,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露平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已缴纳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三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2526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015年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露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露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