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良溪与许连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50号申请人许良溪,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许连钦,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良溪与被执行人许连钦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许连钦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许良溪表示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