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玉兴诉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兴,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100号原告:吴玉兴,男,1958年5月21日生。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兴与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玉兴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玉兴负担。审判员 梁付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湘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