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韩思文与杨秀勤、张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思文,杨秀勤,张代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韩思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会(特别授权)。被告杨秀勤,农民。被告张代宏,农民。原告韩思文诉被告杨秀勤、张代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思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思文撤回对被告杨秀勤、张代宏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思文撤回对被告杨秀勤、张代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韩思文承担。审 判 长 高 兵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李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