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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祖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杨祖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祖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