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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周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周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周某、白某。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白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白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任志佳煤款33014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白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某、白某欠申请执行人任某煤款33014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周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某人民币30000元,下欠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任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费400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