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507号原告方某某。被告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