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继玉与丁华飞、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玉,丁华飞,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946号原告:徐继玉。被告:丁华飞。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灵山湾路380号。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本院受理原告徐继玉诉被告丁华飞、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后,原、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达成和解,并由被告丁华飞当庭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加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