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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分公司与王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分公司,王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纪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黄海燕,该××经理。委托代理人:狄志龙,湖北××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王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瀛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