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农民。200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昊、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夏××至兰陵县鲁城镇寺前村龙××家中,盗窃停放在院内的“捷马”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于基准日2016年2月13日的价值为1410元。另查明,被盗车辆已于2016年2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扣押并于同日返还被害人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马××娟的陈述,证人毛××彬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违反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及被告人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系同类前科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西勇审 判 员 徐冬宁人民陪审员 徐登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