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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奇与李会、徐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李会,徐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056号原告:王奇,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解天,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住太和县。被告:李会,男,1981年5月12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徐朗,男,1971年11月11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王奇诉被告李会、徐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