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奇与李会、徐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李会,徐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056号原告:王奇,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解天,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住太和县。被告:李会,男,1981年5月12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徐朗,男,1971年11月11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王奇诉被告李会、徐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周松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