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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唯美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唯美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232号申请人成都唯美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法定代表人扶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413号。法定代表人沈健。被申请人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桂湖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袁立贵。申请人成都唯美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扶波、陈章莲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唯美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金堂怡源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永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春 梅 关注公众号“”